一、辦理程序
下載并填寫表格、打印紙質件蓋章→整理準備相關紙質材料→提交登記機關初審→登記管理機關受理、審查、核準→登記機關收繳證、章→登記機關錄入材料→→登記管理機關公告。
二.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1.舉辦單位決定解散;
2.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3.依照法律、法規和本單位章程,自行決定解散;
4.行政機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責令撤銷;
5.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,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;
6.法律、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。
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。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,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。
清算期間,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四、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材料:
1.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;
2.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;
3.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;
4.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;
5.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正、副本及單位印章;
6.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。
五、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,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正、副本及單位印章,并發布注銷登記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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